规章制度

澳门新葡新京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点击次数:19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旨在对学院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学术审议、评议和学术决策、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进我院科学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委员。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由奇数名委员组成。其人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秉公办事、顾全大局;对本专业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突出的实践技能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能够把握所在学科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关心学院的发展,具有参与和带领学院以及教师不断前进的愿望和能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学术带头人,由各系推荐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准备需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院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70%。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学术审议: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审议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学校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学术评议: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3.提出学术建议,指导和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推动院内外学术交流。

4.负责学院的学风维护以及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5.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6.听取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发展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会议。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由主任担任主持。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和事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评议。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负责人请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澳门新葡新京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有关学术评议的公文,经学术委员会通过由院长签署后下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澳门新葡新京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教育改革的有关规定,为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加强学院专业建设,结合社会需求,走专业建设和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高等医学职业技能人才,在学院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各系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议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指导实践基地建设,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以及毕业生就业问题,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咨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为专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任期

1.人员组成:由省内相关行业的专家、技术人员、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学院专业教师代表组成。

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由奇数名委员组成,且校外委员会不少于二分之一。

3.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或连聘。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1.热心和关注高职教育事业,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学院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2.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威望和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水平。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向和岗位人才的需求,确定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专业设置;

2.审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

3.审议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习大纲;

4.审议相关专业科研计划,参加科研成果鉴定;

5.负责新设置专业或学科的论证;

6.指导校内实验室的建设,协助组建和管理校外科研实习基地;积极开展本专业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研结合、校企结合;

7.研究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探讨解决方案;

8.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9.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委员有权对相关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校外委员依本人意愿,学院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的兼职教师;

3.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利用本院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

4.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协商聘用本院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5.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与我院开展校企合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

6.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产学研结合以及校企合作等活动、优选挑选本院毕业生;

7.委员参与相关工作,根据工作实绩可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关心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

2.积极为相关专业的建设和课程建设献计献策;

3.积极支持和帮助系开展各项教学、科研活动;

4.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5.为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活动

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于每年举行1~2次全会,由主任主持会议,审议当年的专业建设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2.对于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讨论。

3.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委员们应针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进行相互交流。

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

5.组织与兄弟院校相关教学科研成果或相关企业的交流活动。